依教育部101年1月11日,臺參字第1010004167C號公文
部長吳清基
附「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詳如法規參考
以下為部份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幼兒園與其分班之設立、變更、停辦、復辦、撤銷或廢止設立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未依本辦法設立或未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由托兒所及幼稚園改制者,不得以幼兒園或類似幼兒園名義招收幼兒進行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定幼兒園之範圍如下:
一、公立之類型如下:
(一) 直轄市、縣(市)立幼兒園:由直轄市、縣(市)自行設立之幼兒園。
(二) 鄉(鎮、市)立幼兒園:由鄉(鎮、市)設立之幼兒園。
(三)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由公立學校設立之附設幼兒園。
二、私立之類型如下:
(一) 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幼兒園:私人設立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幼兒園。
(二) 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私人設立並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幼兒園。
(三) 法人附設私立幼兒園: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設立之附設幼兒園。
(四) 團體附設私立幼兒園:人民團體設立之附設幼兒園。
(五) 私立學校附設或附屬幼兒園:私立學校依相關法律或私立學校法設立之附設或附屬幼兒園。
本法施行前已由政府或公立學校所設之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其改制為幼兒園者,屬私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