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服務、生活照顧、復健服務、職能治療服務、營養服務、就診服務、社工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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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費安養
- 設籍中華民國國民,年滿65歲以上,政府列冊低收入戶,無扶養義務之親屬或扶養義務之親屬無扶養能力者。
- 能自理生活者。
- 未患有法定傳染病者。
- 未患第一類至第四類精神疾病者。
B.自費安養
- 急性醫療出院後仍需照護者。
- 慢性疾病或生活起居需由他人協助者。
- 身心障礙精神症狀已穩定,家人無暇看顧者。
- 定期需復健、洗腎、化療、中醫針灸,非傳染性疾病者。
- 傷口需照護者。
- 中風癱瘓,脊椎損傷行動不便,癌症病患需長期照顧者。
- 全身或局部癱瘓,植物人或長期臥床,生活無法自理者。
- 因心智及身體功能漸喪失,失去自我照顧能力之長者。
- 一般體弱,孤單乏人照顧,需扶助之長者。
- 鼻胃管、導尿管、氣切管路、胃造廔、膀胱造廔、腸造廔等需照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