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協會南港展覽館臨時廣告物設置辦法
一、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各
借用單位於展覽館內外設置臨時廣告物,以及維護展覽館
之景觀、形象及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設置臨時廣告物係指配合展覽(或活動)臨時設
立之各式廣告招牌、精神堡壘、拱門牌樓及旗幟等。
三、廣告物之設置應檢具設計結構及設置地點圖說(附件8.1)
、申請表(附件8.2)、切結書(附件8.3),最遲於展前
10天由借用單位向本會南港國際展覽中心業務組提出申請
,獲得同意後始得施工。
四、借用單位必須對其廣告物投保公共意外及第三人責任保險
,並善盡安全維 護責任,如發生意外而致人員傷亡或財物
損失,由借用單位負擔一切責任。
五、廣告物之文字圖案須與主辦之展覽(或活動)訊息相關,
不得違反法令規定,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如果廣
告物有非關展出之廣告訊息,本會將收取每1平方公尺每日
新台幣500元(含稅)之廣告費。
六、廣告物之製作宜避免使用木製,儘量採用組合式。
七、廣告物之設置地點不得妨礙公共安全、交通動線、市容觀
瞻及阻礙消防逃生避難路線,除下列規定區域內得以免費
設置外,其餘均需於展前向本會申請借用。
(一)精神堡壘或廣告招牌:展覽館人員出入口左右側戶外
之空地
(二)展場外牌樓:展場人員出入口門外側
(三)展場內牌樓:展場人員出入口門內側
八、每區限製作一座精神堡壘,精神堡壘寬高各以4公尺為限。
廣告招牌高度、寬度之限制分別為3公尺及4公尺。展場內
牌樓高度、寬度之限制分別為4.5公尺及5.6公尺且不得擋
住電梯、手扶梯及妨礙進出展覽館各服務空間動線。
九、展後應清除一切廣告物與廢棄物,出場期間如未清理,本
會將代為僱工清除,所發生之費用將追繳或逕由保證金扣
抵。
十、施工注意事項:
(一)施工時不得損壞地面、樹木花草及其他設施,並嚴禁
在大樓建築物內外牆面、地面打釘、鑽(挖)孔或
油漆。
(二)設置廣告物時應加重底座,以防傾倒,不得以絲線等
固定於本會設施或路樹上。
(三)設置旗幟應自備旗座,不得任意將旗幟插在花圃上,
或綁在欄杆及路樹上。
(四)戶外廣告物不得任意接用電源,如需使用展館電力,
應依展覽作業手冊規定辦理申請用電。
十一、若因設置廣告物施工不當而致展館設施毀損時,借用單
位除應負責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外,情節嚴重者,本會
得拒絕其日後借用展館場地之權利。
十二、本辦法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會南港展覽館展場裝
潢作業一般規定辦理。